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牯,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排帐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一审被告:江海英,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一审被告: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大道体育中心东北门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牯、***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江海英、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终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牯、***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华鼎公司不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系华鼎公司的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签字**的合同、协议等,华鼎公司都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予以了确认,***对外的代理行为后果及于被代理人华鼎公司。且***借用华鼎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双方属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当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华鼎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对***欠付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华鼎公司提交意见称,***与华鼎公司系挂靠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只是解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的问题,但华鼎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处理。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判决华鼎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牯、***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公司应否对***欠付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所涉工程系由***以华鼎公司名义从城投公司处承包,华鼎公司未实际投资和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仅向***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整个工程项目是***借用华鼎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据此可以认定华鼎公司与***之间是挂靠关系,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亦均无异议,应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挂靠人***欠付**牯工程款本息并不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且***与华鼎公司签订《工程转包协议》的同日,**牯与***签订了《新余市观下安置房建设工程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并没有华鼎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牯也未主张且未举证证明***与华鼎公司存在表见代理关系,故难以认定**牯与华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华鼎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另,***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也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认定。 综上,**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