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钜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248号

原告:江西省钜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杨仙大道西路25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F5C5X0。

法定代表人:钟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龙华,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4月16日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347458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钜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钜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钜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钜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钜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旭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