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
法定代表人:刘丽斌,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上诉人***、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曾文俊
审 判 员  傅 忠
审 判 员  赖国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葛颖婷
代理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