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02民初7400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逢露,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3474589R。
法定代表人:刘丽斌。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剑,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逢露,被告(反诉原告)***、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泥工施工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LPR),从2020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3日,利息为42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华林公司作为总包承建了赣州市“城市尚居”小区项目,被告***从被告华林公司处承接了该项目。2018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泥工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为***,承包人为***。工程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承包分项工程内容及范围:泥工工程地下室外防水保护墙、砌墙、砖带膜”。合同的履行地为赣州市章贡区。2020年6月22日,工程完工之后,原告***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量结算金额1194748.5元,已付工程款888000元,未付工程款300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仍有10万元工程款一直不予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泥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案涉工程已经结算,被告***仍拖欠原告10万元,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另外被告华林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对于原告的劳务工资具有连带支付的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华林公司、***辩称:***与***是老乡的关系,***相信***,所以从项目开始,***就一直陆续从***处借钱,为了理清双方的债务关系,配合***做了结算。原告***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有大量未完成的工程量,需要返工修建,双方多次沟通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进行返工,完成没有做完的工程量,但是***拒不进行返工和完成未完成的工程量。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华林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2614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与***于2018年8月8日签订了《泥工施工合同》,约定了***的承包项目、承包价格。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和有多处未完成的工程量,导致出现了大量工程需要返工修建,***多次与***沟通,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进行返工,完成没有做完的工程量。但***拒不返工。为完成项目工程,***只好临时重新找过施工队伍,与赣州市艺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尚居砌墙、粉墙、整改等收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才得以完成该工程。华林公司、***遂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辩称:1、2020年6月22日已经就工程质量、价款等问题进行了结算,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工程质量问题。而且根据结算单,***对于没有完成的工程量也扣减了相应的工程价款(21扣除地下室找平款项)。***、华林公司对答辩人属于恶意诉讼,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依法应当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8日,***与***签订《泥工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工程名称:城市尚居,工程地址:赣州市八一四大道,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承包分项工程内容及范围:泥工工程地下室外防水保护墙、砌墙、砖带膜、砌沟及粉底、地面、(基础垫层、梁、柱、主体及所有砖砌体、含厨房、卫生间、二次结构、屋面素砼泛水浇筑),内外墙打底,施工作业内架(搭设内架材料项目部提供),屋面找平、地面夯实及砼硬化压光,屋面钢筋细石砼,楼面清扫建筑垃圾,此分项工程需要的工具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需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滞后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92元不含税每平米,付款方式:按工期的接点付款,第一接点地下室至地上第一层顶板,第二接点第二层至六层,第三接点第七层至十一层,第四接点第十二层,每完成一个接点按完成工程量的75%结算,主体封顶后,付完成工程量的10%,余款落完外架2个月付清。……单价分析:砌墙:37元/㎡,内墙打底27元/㎡,外墙打底22元/㎡,屋面2元/㎡,二次结构3元/㎡,地下室找坡1元/㎡(不包含粉天花)……注:点工、大工230元/天、小工140/天,地下室B座北侧后浇带以北基础砖膜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完工。此面积不计入结算,此部分剩余工程量拆项计算。”2020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制作了《***泥工班组结算单》,载明工程量结算金额1194748.5元(已经扣除地下室未作找平款项10500元),累计已付金额888000元,尚欠金额取整300000元。***作为结算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名并捺印。此后,***仅支付了200000元工程款,尚欠100000元未付,***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华林公司系城市尚居项目的施工单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泥工施工合同》、《***泥工班组结算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泥工施工合同》约定了“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由原告组织施工队伍,被告提供工具等,其实质为劳务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属于违法分包。本案中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劳务作业施工资质,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泥工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分包,应属于无效合同。上述合同虽然无效,但承包人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且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有权请求参照结算协议进行补偿。被告提出双方签订结算单时未到场先行验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工程结算与工程竣工验收并没有法定的先后顺序,行业惯例亦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由此否定结算协议的效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泥工施工合同》、《***泥工班组结算单》均系被告***以“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名义签订的,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华林公司系案涉城市尚居项目的施工单位,且自认被告***系其聘请的代理人,亦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被告华林公司、***要求原告***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261436元之反诉请求。二被告提交的照片、视频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泥工班组结算单》中已列入完工工程量的范畴,且2021年3月的通话录音中关于工程未完工的部分系被告***单方面的陈述,原告***未明确表态;自双方2020年6月22日进行结算以来,被告已依照结算协议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直至2021年3月才提出工程未完工等问题,有悖于一般常理。现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施工工程未完工或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2、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止);
3、驳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元,反诉费2610.8元,由被告江西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郭 澎
人民陪审员  钟光萍
人民陪审员  张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易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