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顺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镇集体村东箩村民组。
经营者:***,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江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五龙一路10号恒升华庭A栋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顺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江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顺安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