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腾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华腾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8民终1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346127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87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石市。
上诉人江西华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腾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之间是挂靠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对涉案合同不承担责任。上诉人中标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与***、***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承诺书》,上诉人出借资质给***、***,收取部分管理费,并未参与工程的利润分配,也未授权被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一审认定上诉人与***为委托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2、涉案的租赁合同、发货清单、收款凭证、资金往来均是发生在吉安建筑工程公司与***之间,上诉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涉案工程已经交付,所涉工程款也未通过上诉人进行结算,据此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吉安建筑工程公司辩称,1、上诉人与***签订施工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了***权限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款等事宜。吉安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实际是代表上诉人从事与工程相关事宜。2、挂靠行为被法律明确禁止,被挂靠方对于挂靠方在挂靠事项中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3、涉案器械租赁都是用于上诉人中标工程,吉安建筑工程公司有理由相信上诉人授权给***从事相应租赁行为。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吉安建筑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华腾建筑公司、***、***支付租金44792元、损耗赔偿金10629元、滞纳金(违约金)47041元,以上共计102462元;2、诉讼费由华腾建筑公司、***、***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12日,华腾建筑公司(承包人)与井冈山市城管局(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了华腾建筑公司承包井冈山市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续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修及安装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井冈山市龙市镇及其它事项。2010年10月15日,华腾建筑公司与***、***就井冈山市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续建工程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就承包工程内容[包含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工期、甲方(江西华腾公司)收取管理费、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即依照业主与甲方的施工合同条款)]、财务管理(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全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各项应收款后其余金额实行专款专用等内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双方责任及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当天,华腾建筑公司还向发包方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明确现委托***(身份证号:)为我公司代理人,该代理人为井冈山市龙市,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结算等事宜。因井冈山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续建工程施工需要,该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向吉安建筑工程公司的机具租赁处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双方于2010年10月22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的钢管租赁单价为2.6元/吨/日,扣件租赁单价为0.01元/套/日;同时还约定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未按期支付租金应按总货款3‰/日的比例收取滞纳金,材料还回时,除收取租金外,必须按约定的价格收取清洗转堆费、维修费、赔偿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还约定:乙方按甲方实际提、交货日期、数量计算租金,如实际提货数量与合同签订数不相符时,以实际提货数为准。每批钢管扣件起租时间最少4个月,不足4个月按4个月计算,超过4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甲方必须携带具法人资格的有关证明与乙方签订合同。如合同期满,甲方仍未返回乙方的两钢材料,乙方将视为甲方仍在使用,合同随之顺延并有效;甲方必须在合同规定付款期限内付清本期租金,租金结算起至时间以双方签字的验收凭据为准,如甲方未与乙方办理结算截止手续,乙方将继续结算甲方租金,如:甲方拖欠租金,乙方将按每日2‰的比例收取甲方的滞纳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吉安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支付的押金20000元。2010年10月22至2011年5月6日,吉安建筑工程公司先后向***发货钢管合计33.84吨、扣件合计5130个,有吉安建筑工程公司的发料人和***的领料人签字为证。2012年5月11日至10月13日,***退还吉安建筑工程公司钢管合计33.1626吨,扣件合计4144只(其中64只报废),尚有0.667吨钢管、986只扣件至今未归还。此外,***承租吉安建筑工程公司钢管、扣件期间,支付租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吉安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吉安建筑工程公司按约将租赁物交付***的工地上使用,***亦应按约支付租金。但***租用钢管、扣件、期间,仅支付租金30000元,剩余租金一直未付,并且有部分租赁物尚未归还。根据合同的约定,承租原告钢管、扣件、顶托,理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该合同还约定未返回租赁物,将视为承租人仍在使用,合同随之顺延并有效。为此,吉安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至2016年4月30日止和租赁物损耗损失合理,予以支持。此外,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给吉安建筑工程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除应支付吉安建筑工程公司上述租金和租赁物损耗损失外,还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吉安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违约金4704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基于***、***承包井冈山市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续建工程系受江西华腾公司的委托,并且***持有江西华腾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应认定江西华腾公司与***为授权委托关系。***经手所欠租金及其他损失应由江西华腾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西华腾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另行向***、***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品除***已支付的租金、押金共计50000元外,还应支付租金44792元、损耗赔偿金10629元、滞纳金(计违约金)47041元,合计102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江西华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44792元、损耗赔偿金10629元、违约金47041元,合计102462元;二、以上款项,限被告江西华腾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49元,由被告江西华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短信聊天记录、还款协议各一份,证明***发信息告知***、***、吉安建筑工程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吉安建筑工程公司明知*****代表上诉人,相应责任应当由***承担。吉安建筑工程公司质证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均是复印件,真实性存疑,吉安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盖章,即便上述材料均属实,协议至今也未如约履行。本院认证,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原始载体存于手机之中,图片亦模糊无法辨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华腾建设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应当由华腾建设公司完成,不得转包给他人。但华腾建设公司却出借资质,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人员施工。华腾建设公司明确知晓出借资质、挂靠分包违法,对挂靠人因项目工程发生的法律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华腾建设公司提出其并未参与租赁行为,对付款不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华腾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9元,由上诉人江西华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龙蓉
审判员张才长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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