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遂川县新江乡横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遂川县新江乡横石村委会iv>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县新江乡横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