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32民初4179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代理人:刘遵义,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1404091105100,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和平路29号2单元5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延斌,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遵义、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延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务工工资21513元人民币,并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月1%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0日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与发承人兴国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机构)签订《兴国县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4标(潋江镇、鼎龙乡)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XNS/2014-04)》。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委托被告***雇请原告带人为被告务工,工程结束验收后,经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等人务工工资160313元人民币,被告于2015年底给付原告151000元,现仍欠原告9513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5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务工工资21513元人民币。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承建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4标段(潋江镇、鼎龙乡)项目工程于2016年全面完工并审计决算,工程款叁佰叁拾伍万元捌仟捌佰捌拾贰元陆角壹分(¥3358882.61元)于2017年1月19日全部结清,被告领取上述款项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拖欠原告务工工资至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
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2、***与谢会国之间存在的也是承揽关系,***与***存在的是劳务关系;3、双方对账单上对于***的未付款项21513元已经体现出来了未付款,但对于原告谢会国的未付款项没有体现;4、对于原告***的应付款项应当由***进行支付,对于谢会国所主张的未付工资,我方认为原告谢会国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5、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的工程款,根据会计报告书予以证实,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辩称: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从来没有打过款给我,是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的老板赖光忠和缪求平叫我去做管理,口头约定按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一给我管理工资,从来没有付过钱。俩原告的钱应该由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20日,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兴国县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4标(潋江镇、鼎龙乡)工程。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是赖光忠,被告***称是受赖光忠的委托负责管理工地。
施工过程中,被告***雇请原告***做工。2016年12月25日,经原告和被告***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民工工资160313元,2015年底给付原告151000元,仍欠原告民工工资9513元,另外被告欠原告帮助他人返工工资12000元。被告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151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证明。
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赣州兴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赖光忠和***往来账情况的审计鉴定意见书》附建4即对账单中载明认可,欠原告***工资款21513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且被告的管理人员在对账单中也认可仍欠原告的务工工资,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及时给付原告工资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并应从起诉之日始,承担利息。被告***雇请原告务工,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款计人民币21513元,并承担利息,从2019年11月20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本案所涉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华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晓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桂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