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22民初4942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城名邸2号楼103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石桥大厦B座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熊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为有效防止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发布通告,要求对本市进行静态管理,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柴俊彦
人民陪审员 胡贵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李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