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执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以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赣0111执9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该案执行完毕,故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陈 中
审 判 员 马 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建民
书 记 员 秦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