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43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8946.71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6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8946.71元。2023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635788283账户内存款以538946.71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96.22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6362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8946.71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433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