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22民初3606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