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1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又名刘木根,男,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78227.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22元、执行费1073元,被执行人***、***、江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37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尹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