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帅国冬,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吉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560020871。
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江西奉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1831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帅国冬与被执行人江西吉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帅国冬工程款及利息人人民币10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700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已经于2017年9月19日被我院依法拍卖,本院正在依法交付,致使我院暂时无法对拍卖款进行分配。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赣C×××××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尚未扣押,致使我院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