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吉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2民初327号
原告: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芝,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吉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吉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其承接的维多利亚华城项目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螺纹钢和盘螺钢等钢材。双方口头约定如下:原告向被告供货,每次供货前被告将其所需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告知原告。每次供货的货物单价及总价以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为准。被告每次收货时应及时清点并及时付清该批次货款。约定达成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被告也陆续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后经统计,原告于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6日分11批次供货,货款金额合计为2679833.66元,被告仅于2019年10月14日支付货款700000元后,剩余货款1979833.66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原告则认为,上述两份合同均是原告盖章后交给被告,但被告没有盖章,因此,上述合同没有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未在上述两份合同乙方落款处加盖印章,但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上述合同,并且,原告按上述合同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双方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均为:“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已经达成了管辖约定,并且约定本案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乙方注册地为江西省奉新县。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