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一初字第76号
原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伙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于2015年5月10日以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映晖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熊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