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溧阳华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947号
申请人:溧阳华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73号3-13。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虞阳,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36390304D。
法定代表人:刘伙明。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溧阳华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溧阳华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