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县裕诚针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执1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36390304D。
法定代表人:刘伙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丰县裕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74292026W。
法定代表人:刘裕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7.6万元,截至2020年8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7.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卢 伟
审判员  方龙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