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51号
原告:***,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炳南,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伙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森木业孝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东山头工业园沦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洁,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澳森木业孝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正伟
人民陪审员  高 崀
人民陪审员  黄世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