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县裕诚针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4执748号
申请人: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36390304D。
法定代表人:刘伙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宜丰县裕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74292026W。
法定代表人:刘裕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宜丰县裕诚针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以及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7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70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徐玉甫
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漆宸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