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2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华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73号3-13。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阳,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伙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成,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华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旭阳
审判员 刘岳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