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4877号
原告: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勋洁,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明,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6栋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赖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明,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66#。
法定代表人:杨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莹莹
人民陪审员  杜 辉
人民陪审员  张宝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