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697号
申请人: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立勋,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赖海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148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