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732号
申请人: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1834774W。
法定代表人:廖桂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6栋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113108。
法定代表人:赖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市应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75号中盛圣地亚哥A8#904室,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WNC532。
法定代表人:朱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云辉,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祝志勇,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廖云峰,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广昌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应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云辉、祝志勇、廖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应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云辉、祝志勇、廖云峰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皓钢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应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云辉、祝志勇、廖云峰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