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2673号
原告***与被告**、被告赣州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兰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21)赣0722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中有错误,特此补正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原文为“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赣州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9950元,并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本金44950元,按年利率4.7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本金29950元,按年利率4.7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款项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现更正为:“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赣州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9950元,并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本金29950元,按年利率4.7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款项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邹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