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2524号
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
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
法官 助理 邓紫祎
书 记 员 万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