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183号
原告: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濠路108号峰景花园53卡。
法定代表人:万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松,男,汉族,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曾剑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给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3元,由中山市函硕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