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廖武胜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30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63H。
法定代表人:曾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朝灿,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廖武胜,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会创业一路10号第一幢第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927562。
法定代表人:廖武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30执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被执行人廖武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款人民币820725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案件诉讼费17860元。截至2022年5月25日已执行人民币0元,未执行人民币820725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785.85元未缴纳。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廖武胜、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吉生
审判员  孙智建
审判员  廖诗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