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执异1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建新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日溪综合大楼B座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银山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获**向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醴陵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银山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梓玉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