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与***、湖北伟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终1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伟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节能灯工业园(园区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伟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盛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6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诉请嘉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交纳了诉讼费用。一审虽追加***参加本案诉讼,但未向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状副本,也未就***的诉请和理由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径行做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6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