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030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梓苑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