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030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梓苑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