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21民初814号
原告:涂某某,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江西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某于2024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