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鼎雄峰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30财保36号
申请人遵义鼎雄峰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差欠其货款为由,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3,8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遵义鼎雄峰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3,800,000.00元为限,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遵义鼎雄峰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双
书记员 方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