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1129行初34号
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88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4490M。
法定代表人姜光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信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014772247B。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金,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祝其国,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本忠,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祝其国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仁忠
人民陪审员  蔡灯和
人民陪审员  彭思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