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02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88号9-1。
法定代表人:姜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