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121行初52号
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和平国际酒店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6566XU。
法定代表人姜光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30147633911。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本忠,系该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剑星,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系该局社会保障科主任科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郑德满,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坚,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德满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郑德满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英
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
人民陪审员 郑玉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偲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