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山县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3财保55号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88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449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山县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6号楼2层1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389E0C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玉山县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账号:×××36,开户行: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账号:6002********,开户行: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账号:14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玉山县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玉山县高铁新区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基地原3#楼(现6#楼)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号房屋及原8#楼(现9栋)101/102/103/104号商铺和原9#楼(现7栋)101号商铺予以查封(请求查封价值人民币9493370.84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出具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其与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玉山县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账号:×××36,开户行: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账号:6002********,开户行: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账号:14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玉山县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玉山县高铁新区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基地原3#楼(现6#楼)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号房屋及原8#楼(现9栋)101/102/103/104号商铺和原9#楼(现7栋)101号商铺(查封价值人民币9,493,370.84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到期后需要继续保全的,请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