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02执1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锦绣路,组织机构代码:7814715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镇苏陂,组织机构代码:70572613-5。
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袁绍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