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汉硕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3093号
上诉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汉硕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硕公司)、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网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7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汉硕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深装公司的《代付款委托书》实际上是上诉人深装公司债权的转让,且己通知到达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该代付协议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汉硕公司的工程项目虽未验收,但己投入使用,应当履行工程合同的付款义务。根据被上诉人汉硕公司项目工程己经竣工的事实,和上诉人深装公司给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发出《代付款委托书》的通知书,被上诉人汉硕公司应当承担代付义务,即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汉硕公司、江东网架公司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上诉人深装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57584.22元,从2018年6月22日起按年息24%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日止;2.被上诉人汉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诉人深装公司、被上诉人汉硕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主文:一、上诉人深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支付货款557584.22元及利息损失(以557584.2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深装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被上诉人汉硕公司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涉案工程合同的卖方为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买方为上诉人深装公司。《代付款委托书》表明被上诉人汉硕公司只是接受上诉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而支付款项,该委托书系上诉人深装公司与被上诉人汉硕公司内部关于工程款项支付的约定,并非债权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协议,案涉买卖合同的债务人仍是上诉人深装公司。故本案上诉人深装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汉硕公司对本案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提交的承诺函及被上诉人汉硕公司提交的《代付款委托书》等证据认为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和被上诉人汉硕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江东网架公司请求被上诉人汉硕公司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见一审判决)一致,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76元,由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齐明 审判员 周 洁
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