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初8543号
原告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公司)与被告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宝,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作为瑞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瑞杰公司对外从事与其职责相符的民事活动,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瑞杰公司承担,本案中,***在工程对账单上签名捺印,现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有受到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因此,其签名合法有效,本院对工程对账单予以确认。对账单载明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4日完工,且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瑞杰公司亦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在江东公司已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瑞杰公司亦应当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对账单已经载明截至2020年1月18日,瑞杰公司拖欠江东公司工程款900000元,此后,瑞杰公司未再支付工程款,因此,瑞杰公司应当向江东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关于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在工程对账单中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工程余款,江东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可见双方对最终的付款时间作出变更,只有当瑞杰公司未在变更后的付款期限内付款,瑞杰公司才应从违约之日起承担江东公司的利息损失,因此,本案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5月1日。关于***的法律责任,关于保证期间,***在2020年1月18日出具工程对账单自愿对涉案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保证期间应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江东公司在2020年6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六个月,因此,***的担保责任未过保证期间,***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5日,江东公司与瑞杰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瑞杰公司将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二区调节池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江东公司施工。工程造价1900000元,合同签订后,瑞杰公司支付20%的工程款,钢结构材料全部进场并开始安装,瑞杰公司支付30%的工程款,钢结构安装完成后补涂油漆过程中,瑞杰公司支付30%的工程款,剩余20%的工程款于2015年年底前付清。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亦在合同上签名确认。 2015年7月9日,江东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瑞杰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 2020年1月18日,***出具的工程对账单记载:工程名称: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卫生填埋场二区调节池钢结构工程,建设单位:瑞杰公司,施工单位:江东公司,合同金额:1900000元,完工日期:2015年5月4日,已收金额:1000000元,应收金额900000元,付款计划: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备注:***个人愿意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备注栏签名捺印。 庭审中,江东公司称涉案工程在2015年5月4日已完工,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材料在总承包人处,且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瑞杰公司主张的2016年8月20日的100000元,是瑞杰公司支付给江东公司其他工程的工程款。
一、被告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0元,由原告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8元(该款原告已付),由被告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负担12832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李崇峰 人民陪审员  林贤清
书 记 员  徐杏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