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源地矿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03民初190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占靖,江西景鉴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浮梁县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由原告***所在单位推荐。
被告: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高岭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3916682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金源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288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四队,办,办公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高岭大道**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2425803。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源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四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84元,减半收取计393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洪莉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