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12019号
原告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
被告
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王蓝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裁
定
内
容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 判 员 姜永收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