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12019号






















原告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









被告





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王蓝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 判 员 姜永收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