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达索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3162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162号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栾广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达索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军,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达索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