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43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408-410室。
法定代表人:栾广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2220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投标保证金300000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3辆、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3辆,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且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关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问题,因账户内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法院及本院的多个案件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300000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吴道洪、吴昊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114民初2220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