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913号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408-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68520。
法定代表人:栾广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19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3151118A。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