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408-4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8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