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舰,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28号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345041。
法定代表人:邓海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钟星华,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钟盛,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刘熠铭,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富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9609759P。
法定代表人:林莹,该公司执行同时兼总经理。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星华、钟盛、刘熠铭、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B60467202000000028)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盛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钟盛所有的揽胜极光SALVA2BG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赣B×××××);
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赣州创业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36×××07)。
以上保全金额以价值人民币23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家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邹素珍
书记员吴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