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02民初399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3450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45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案外人王建忠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X花园X栋X单元XXX室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案外人王建忠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X花园X栋X单元XXX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 钟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