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5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28号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345041。
法定代表人:邓海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海钧,男,1968年4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关于***与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海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赣070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海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以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海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其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海钧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有关财产登记机关分别对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海钧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车、住房公积金、工商股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邓海钧在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70%的股权,于2018年9月28日冻结,现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海钧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动车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0万元及(逾期)利息。
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海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振明
审 判 员 赖国海
审 判 员 徐章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有明
书 记 员 徐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