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91财保26号
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16528898C,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品工业园内(1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345041,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2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Z5BLNE3DN819244,车牌号:赣B×××××)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